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債 權 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鵬孚、向心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影
本所示向心如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存證信
函等回執)。
㈢確認債務人請求主債務人給付出租所失利益以111年2月19
日至111年7月19日可預期利益115,000元是否有誤?(因
與契約書第13條終止租約租賃一方未先通知而逕行終止租
約,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