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
債 權 人 北屯傳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著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如有未載,請具
狀更正。
㈡提出區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陳報本件債務人正確姓名是否為「劉著徽」?並查報債務
人劉著徽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
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劉著徽身分證統一編
號,應提出債務人劉著徽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2)。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