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牛基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紅牛基地有限公司請求就訴外人麥克
鴻業有限公司所負電子簽帳服務債務之法律依據為何?(
有無債務讓與或承擔?高檢署處分書之記載似僅認經營權
移轉契約文件係訂定買受方保證會員權益,未見有本件請
求之債務約定移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並補正對債務人
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所附文件資料並無債務人公司
名稱)。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與紅牛基地有限公司簽
立具有雙方簽章之讓渡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