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161號
TCDV,111,司促,10161,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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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債 權 人 廖松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松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6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因110年11月15日至111年4月18日共五個月,請求
金額應為50000元)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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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