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10號
TCDV,111,勞補,210,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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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張瑞呈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判費3分之2即1,987元(計算式:2
,980元×2/3=1,9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987元=99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被
告並未回覆本院,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
: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
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
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
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
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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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