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唐羽青
送達處所:臺中市○○路000號00-0信 箱
被 告 承泰看護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康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 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並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2日以111年度勞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 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 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