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7號
TCDV,111,勞執,17,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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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賴日
相 對 人 雄偉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10月1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案號:NO237A0606號)調解結果所載:「1.有關 勞方賴日緞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0 萬元達成和解,資方於111年1月31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 110年10月19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有關勞 方賴日緞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0萬 元達成和解,資方於111年1月31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之內容達成和解,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給付內容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 結果第2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 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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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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