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締結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9號
TCDV,110,重訴,89,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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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紀志松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參加訴訟人 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紀武雄

紀坤宋
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秀英
紀曾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宏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紀曾仁



紀金交

陳茂昌

陳茂松

陳茂森

陳茂林

陳慧仙
紀素絹
陳慧芳

紀辰庫
紀鑫堡

紀敏村

紀智民

紀民晉

紀富雄

紀品瑞
紀利遠

紀樺均

紀添加

紀添花



紀麒麟

紀耀柏

紀枝水

紀愛美

紀碧霞

紀健中

紀登富



王紀愛婷

紀添進

紀 巧

紀淑芷

紀凱婷


紀舜馨

紀瑞助

紀凌逸

紀富春

紀家雄

陳瑞祥
陳瑞興
陳瑞豐
陳志明
陳志忠
陳純美
陳純枝
童怡雯
邢豪峰

邢豪鵬

邢豪婷

紀順賢
紀順成
紀 瑞

紀 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
紀承誼
紀志龍

蔡滿鳳
紀乃綺
紀乃瑋
紀宏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認因有事實 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於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事實尚待釐清,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4時2 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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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