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畯榮
原 告 林柏丞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00樓 之0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子涵
胡玉龍
被 告 秦玉軍
蔡金燕
蔡宗憲
謝東均
謝博鈞
謝家妤 住新北市○○區○市○路○段000號00
樓
蔡麗芸
蔡宗宏
江美惠
邵啟源
邵允呈
訴訟代理人 邵媚絹
林榮泰
被 告 邵金木
追加 被告 鄭蔣稻吉
吳清輝
吳淑美
吳美玉
吳桂華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吳淑華
吳鴻儒
吳鴻君
蔣世平
蔣美玲
蔣美施
蔣鎬賸
蔣金生
蔣健男
蔣一彤
蔣凌慧
蔣梓芳
蔣鎧澦
蔣錦玉
蔣錦珠
蔣錦霞
蔣淑美
蔣金標
蔣玉珠
蔣文雄
蔣玉英
蔣玉節
陳玉華
李良梅
莊李正芳
李賢哲
李玄琛
李淑姿
陳添財
陳韻如
陳嫺修
李昇忠
顏惠玉
顏貴香
楊淑芬
顏皓舒
顏靜瑋
顏伯承
顏珠勤
顏碧珠
顏汝玲
顏金甲
蔡吳喜美
蔡宜均
蔡凱安
蔡凱印
蔡耀增
蔡凱文
蔡麗純
顏蔡蘭
蔡義雄
何永成
何敏慧
何銘雄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何秀芬
何芳滿
邵錦郎
邵慶芳
黃進生
黃宥勝
黃雅惠
蔡美幸
蔡鴻雪
蔡秀鴻
蔡鴻仁
蔡佳縈
蔡宜珍
蔡長佑
邵信雄
林仁德
林來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為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本件訴訟繫屬後,聲請人 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55015號分割共有物強制 執行事件,拍賣取得系爭土地,並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故聲 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於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業於110年12月27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勘認屬 實。本件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表示同意(見 本院卷第511頁),被告及追加被告雖未表示同意,惟因本 件被告及追加被告人數眾多,被告及追加被告於歷次開庭時 ,皆無法全數到庭,且部分追加被告僑居國外,堪認聲請人 實難取得被告及追加被告全體同意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 故認聲請意旨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