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90號
TCDV,110,訴,3290,20220418,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90號
原 告 陳澄鋒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壬貴林靜宜趙錦鳳等3人(下稱被告彭壬貴
等3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以彭壬貴等3人為被告
當事人而請求拆除永興大樓之監視器及損害賠償等,惟經本院依
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歷次言詞辯論期日訊問相關證人,確認原
告請求拆除之永興大樓部分監視器之裝設,係於民國105年3月6
日經該大樓住戶會議決議通過而裝設(據被告彭壬貴等3人稱當時
大樓有住戶13戶,其中12戶同意裝設),並非被告彭壬貴等3人
自行施設,被告彭壬貴等3人並無自行決定是否拆除之權能,原
告應以「當時同意」裝設監視器之「全部」住戶為被告當事人,
方為適法,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追加其餘適格之被告當事人,並按追加
被告人數提出原起訴狀及追加書狀等繕本,且應提出追加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倘原告逾期未補正,即依同
條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