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宛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聲
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64,775元(見本院卷第185頁)。
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6,06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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