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80號
TCDV,110,訴,1280,202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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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乙彥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賴純真

訴訟代理人 張泓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許永田
楊文賓
被 告 紀大吉
陳卓麗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鈞雄
被 告 賴楊寶枝
曾鴻三
張仲男
林崇億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楊麗玲
楊惠僅
汪素勤
張賢澤
張銘澤
張耀澤
張建彥
廖林美

紀肇其
楊惠玫
王茂全
王秀冷
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 告 陳麗娟
黃女珍
張茂生
謝秀霞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
張元信

張元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崇德」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崇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崇億」及「林崇億」,附表:編號3共有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應有部分比例「1/36」記載,應更正為「22/36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 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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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