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11號
TCDV,110,家繼訴,111,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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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林文棋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林鑾
林美雲

林沛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林美雲林沛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萬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死亡,遺 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其繼承人為原告即長男、被告即長女林 鑾、次女林美雲、三女林沛甄四名子女,應繼分各如附表 二所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 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 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林萬所遺如 家事準備㈡狀之附表二所示遺產請准予分割,分割方式如上 開附表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被告林鑾以:被繼承人林萬之手尾錢共6萬元。其餘對分割 方案無意見等語。
三、被告林美雲林沛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 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原告已將其 中農會款項全數提領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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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 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三、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 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 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予准許。再本院斟酌遺產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依附表一分割方 法欄所示分割被繼承人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 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 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



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備註 1 定期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定存單號碼00000000FG」 335,828元及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屆至110.9.7止,該本金已增為349104元(參見本院卷第169頁) 2 定期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定存單號碼00000000FG」 160萬元及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活期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戶名「林萬」,帳號「000000-0-000000-0」 70,982及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屆至110.12.21止,已增為126756元(參見本院卷第167頁) 4 款項 原存於臺中市后里區農會,戶名「林萬」,帳號「00000-00-000000-0」之款項,經原告結清前領出129,027元後,其中6萬元用於被繼承人手尾錢,餘額69,027元由原告保管中 69027元(原告保管中)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西元1996年出廠) 全部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林文棋 1/4 林鑾 1/4 林美雲 1/4 林沛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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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月眉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