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早安吾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貽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于倫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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