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33號
TCDV,109,重訴,433,202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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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賴志誠

被 上訴人 陳雪哖
鍾琬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1,851元(拍定金額888萬元×〈21
0-108.74〉/210=4,281,851,小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20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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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