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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9號
TCDV,109,訴,859,2022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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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賴佩瀅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勲律師

被 告 劉嘉俊(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嘉慶(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嘉昌(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佳音(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淑女(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嘉彥(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嘉雄(兼劉嘉郎繼承人)

CANADA J4P 3EI(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劉嘉女(兼劉嘉郎繼承人)


劉八郎(兼劉嘉郎繼承人)


賴壬癸
賴松森(原名賴阿森)

賴瑩輝
林耀興(即劉嘉郎繼承人、劉淑英承受訴訟


林耀堅(即劉嘉郎繼承人、劉淑英承受訴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蔡培元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黃演豐
楊黃月娥
黃月櫻
黃月琴
黃奕鈞(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奕嘉(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文祥(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美琪(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文淦(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士書(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劉吉英(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劉致均(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劉美廷(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金盛 (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文棋
黃乾能
黃演富
黃施月卿
黃演勝
黃張映娘
黃碧鈴
簡素惠
黃永良(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鈞檡(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振國(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黃王麗玲(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20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原告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撤回備位 請求,係僅撤回訴之聲明,抑或同時撤回對備位聲明被告之 起訴?
(二)坐落臺中市東勢區復興段980、984、985、992、997、998、 999、1000地號土地是否已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本件是否主 張上開地號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三、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李劉佳音、邱劉淑女、劉嘉 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八郎賴壬癸賴松森原名賴阿 森)、賴瑩輝林耀興、林耀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應於20日內,就坐落臺中市東勢區復興段980 、984、985、992、997、998、999、1000地號土地是否已存 有公用地役關係表示意見。
四、被告黃演豐、楊黃月娥、詹黃月櫻黃月琴黃奕鈞黃奕 嘉、黃文祥黃美琪、黃文淦、黃士書劉吉英劉致均劉美廷黃文棋黃乾能、黃演富、黃施月卿、黃演勝、黃



張映娘、黃碧鈴簡素惠黃永良黃鈞檡、黃振國、黃王 麗玲應於20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坐落臺中市東勢區復興段980、984、985、992、997、998、 999、1000地號土地是否已存有公用地役?(二)對本院卷三第329至345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示意見。  五、兩造若有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應併於20日內提出,逾時提出而 有礙之終結者,法院依法得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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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