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9號原 告 賴佩瀅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勲律師被 告 劉嘉俊(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慶(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昌(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李劉佳音(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邱劉淑女(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彥(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嘉雄(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CANADA J4P 3EI(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劉嘉女(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劉八郎(兼劉嘉郎之繼承人) 賴壬癸 賴松森(原名賴阿森) 賴瑩輝 林耀興(即劉嘉郎之繼承人、劉淑英之承受訴訟 林耀堅(即劉嘉郎之繼承人、劉淑英之承受訴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蔡培元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黃演豐 楊黃月娥 詹黃月櫻 黃月琴 黃奕鈞(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奕嘉(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文祥(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美琪(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文淦(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士書(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劉吉英(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劉致均(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劉美廷(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金盛 (即黃羅妹、劉演宮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文棋 黃乾能 黃演富 黃施月卿 黃演勝 黃張映娘 黃碧鈴 簡素惠 黃永良(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鈞檡(即黃羅妹之繼承人) 黃振國(即黃羅妹之繼承人)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被 告 黃王麗玲(即黃羅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原告應於20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一)原告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撤回備位 請求,係僅撤回訴之聲明,抑或同時撤回對備位聲明被告之 起訴?(二)坐落臺中市東勢區復興段980、984、985、992、997、998、 999、1000地號土地是否已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本件是否主 張上開地號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三、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李劉佳音、邱劉淑女、劉嘉 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八郎、賴壬癸、賴松森(原名賴阿 森)、賴瑩輝、林耀興、林耀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應於20日內,就坐落臺中市東勢區復興段980 、984、985、992、997、998、999、1000地號土地是否已存 有公用地役關係表示意見。四、被告黃演豐、楊黃月娥、詹黃月櫻、黃月琴、黃奕鈞、黃奕 嘉、黃文祥、黃美琪、黃文淦、黃士書、劉吉英、劉致均、 劉美廷、黃文棋、黃乾能、黃演富、黃施月卿、黃演勝、黃 張映娘、黃碧鈴、簡素惠、黃永良、黃鈞檡、黃振國、黃王 麗玲應於20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一)坐落臺中市東勢區復興段980、984、985、992、997、998、 999、1000地號土地是否已存有公用地役?(二)對本院卷三第329至345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示意見。 五、兩造若有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應併於20日內提出,逾時提出而 有礙之終結者,法院依法得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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