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勇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0,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