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9號
原 告 林正皓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林世勇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關於「原告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4萬8,4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4萬8,45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上訴,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