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67號
TCDV,109,簡上,67,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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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義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帶同支票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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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