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01號
TCDV,109,家繼訴,101,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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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永欽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00街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就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652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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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