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64號
TCDV,109,勞訴,164,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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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Charles Irwin Frankel(中文名:周逸珩)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代理 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潭子區臺中加工出口區建國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歐陽玄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朱仙莉律師
陳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在 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 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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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