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張富雄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王黃緞
即 被 告 王武宗
王武林
王淑芬
王琍琍
王淑卿
林奕瑾
王錦童
王靜微
王靜君
王柏凱
黃夏瓊玉
黃龍求
黃龍銀
許宏甫
許進春
許詰昇
許美
許玉媖
陳許玉綉
許金欉
陳金枰
許能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
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
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
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
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分別以其
主張被上訴人占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之面積,按本件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4,300元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爰核定本
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並據此計算應徵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5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述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附表
附圖 編號 姓名 門牌號碼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4,300元/㎡ b 王黃緞、王武宗、王武林、王淑芬、王淑卿、王琍琍 舊庄路7號 74.93 322,199元 n 王黃緞 舊庄路27號 129.8 558,140元 c 許金欉 舊庄路11號 72.33 311,019元 d 許宏甫、許進春、許詰昇、許美、許玉瑛、陳許玉綉 舊庄路9號 49.09 211,087元 g 許宏甫、許進春、許詰昇、許美、許玉瑛、陳許玉綉、許能泉 無建物門牌 93.3 401,190元 e 林奕瑾、王錦童、王靜微、王靜君、王柏凱 舊庄路13號 46.94 201,842元 f 89.82 386,226元 l 陳金枰 舊庄路17號 81.94 352,342元 m 157.93 679,099元 o 黃夏瓊玉、黃龍求、黃龍銀 無建物門牌 74.29 319,447元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3,742,59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