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蕭叡涵
被 告 蕭叡晟
蕭立夫
蕭翠萍
蕭永欣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立夫
被 告 張美君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9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3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裁 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 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可稽,是前 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