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朱永富
被 告 孫瑋綸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64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