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士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272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簡士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受刑人簡士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6罪,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 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 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 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簡士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07年10月25日 ②107年11月1日 107年11月1日 109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291號 109年度易字第291號 110年度簡字第32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2日 110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291號 109年度易字第291號 110年度簡字第32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9日 109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923、37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923、376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76號 110年度易字第7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76號 110年度易字第7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4日 111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