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鍳濃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鍳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鍳濃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湯鍳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 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第1870號、第2190號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 所示之3 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 役60日在案,附表編號3、4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中 簡字第178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 份、裁定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 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 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狀 ,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湯鍳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共2罪) 拘役2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0年6月5日 110年7月4日 110年5月11日 110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6146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9292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11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2月23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2962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拘役60日) 臺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395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拘役60日) 臺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2318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拘役65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11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2318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拘役6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