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90號
TCDM,111,聲,1390,202204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曜澤



受 刑 人 鄭宥塍


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曜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楊曜澤受刑鄭宥塍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通知單)、國庫 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83、787、788、 7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 台上字2315號判決駁回上訴,於民國110年12月9日確定,受 刑人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 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送達證書5紙、臺中地檢署通知2紙、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四、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