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69號
TCDM,111,聲,136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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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崑


具 保 人 林賢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賢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賢燁因受刑張家崑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犯加重 詐欺罪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 40、251、252、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4919、4920、4951號駁回 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資憑考。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1年1月18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 間到案。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 亦未有所獲,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 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存卷可證,是受刑人 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



應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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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