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64號
TCDM,111,聲,1364,202204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賢燁



受 刑 人 張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賢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賢燁因受刑張量宇詐欺等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依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因而獲 釋,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0號、第251號、第252號、第 253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提起上訴,終 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第4919號、第4920 號、第49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 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 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 書等件各1 份附卷可憑,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準此,受刑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