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71號
TCDM,111,聲,1271,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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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易鴻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易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易鴻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等3罪,先後經法院 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 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 ,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 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藥事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10/14、 108/10/16 110/0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4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13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 判決日期 110/01/14 110/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8/19 111/01/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628號 (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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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