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55號
TCDM,111,聲,1255,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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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沛詠


具 保 人 陳宜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陳宜馨因受刑人李沛詠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39號裁定,受刑人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 後,准予停止羈押,嗣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 民國109年7月27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09年度聲字第2539號裁定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30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判決判處受刑 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提起上訴後,除原判決附表二編 號1、2、7所示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175號 等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他上訴駁回確定 ,前揭判決確定部分,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 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 ,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 責任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 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 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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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