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95號
TCDM,111,聲,119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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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善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善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善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意旨贅 引第8項,應予刪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 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 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 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 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 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 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 、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張善閎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 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09年 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執行 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6月【有期徒刑2月+2月(共2次)】,亦應受內部界限之 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 計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 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 張善閎所犯上開3罪,分係重利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 行,且犯罪時間前後相隔約3日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 前述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重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04月14日 ①109年04月11日 ②109年0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3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6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030號 110年度簡字第35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08月21日 110年05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030號 110年度簡字第3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9月25日 111年01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683號(已執行完畢)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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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