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90號
TCDM,111,聲,1190,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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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聶楚明


具 保 人 聶秋桃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秋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聶秋桃因受刑人聶楚明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 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 級毒品等犯行,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分別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嗣聲請人傳喚受 刑人應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 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間到案。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 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再 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 資料存卷可證,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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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