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63號
TCDM,111,聲,1163,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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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孟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孟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孟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2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月15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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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