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49號
TCDM,111,聲,1149,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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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秀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秀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秀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及有期徒刑8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78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5年4 月接續執行,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受 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為本院無訛,揆諸 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於106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92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 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 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921號函各1份在 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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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