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40號
TCDM,111,聲,1140,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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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文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文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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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