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裔善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裔善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裔善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