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煜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煜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煜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1 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