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59號
TCDM,111,簡上,15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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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
字第149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22號),提起上訴,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得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笫45 1 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件於民國111年3月11日繫屬本院豐原簡易庭,有本院豐原簡 易庭收件章所載日期可憑。然被告業於111年3月6日死亡, 有被告之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卻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原審依簡易程序逕為簡易判 決處刑,尚有未恰,應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改行通 常程序,並自為第一審判決,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定股 111年度偵字第5622號
  被   告 甲○○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於110年12月17 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2月17日上午11時47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號對 面,徒手竊取張○○(少年年籍詳卷)所有置於友人機車上 之之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850元),得手後離去。嗣 經張○○發現遭竊報警,為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上情, 並發還張○○上開安全帽1頂。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 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光碟片及贓物認領保管 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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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