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昌洪
籍設苗栗縣○○市○○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470
號、110年度偵字第38471號、111年度偵字第3661號、111年度偵
字第7183號、111年度偵字第102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昌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昌洪於本院 訊問程序、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如附表所示共10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 第2106號、106年度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10月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以前揭說明,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均為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均為 竊盜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 後仍再犯,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 之效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均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貪圖不法所得,率 爾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尚知悔悟,然未能與告訴人李至恩、高綾憶、柳沛佑及被害 人張麗霜、陳建達、陳朋彥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 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暨審酌被告於相近期間為相類似之竊盜犯行,而依刑法 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盜告訴人(被害人)等所 管領如附表編號2、4至7、9至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 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等, 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所竊 得如附表編號1、3、8所示之物,於查獲後已經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被害人)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 證據出處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0年10月12日15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張麗霜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三得利小角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50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 ①被害人張麗霜於警詢之指述(偵38470號卷第57至61頁)。 ②110年10月12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8470號卷第4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8470號卷第67至73頁)。 ④110年10月12日贓物認領保管單(偵38470號卷第75頁)。 ⑤110年10月1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8470號卷第81至91頁)。 ⑥刑案資料照片(偵38470號卷第91至93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①) 110年9月29日10時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超商陽光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陳建達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紅標純米酒1瓶(價值4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隨即離去。 ①被害人陳建達於警詢之指述(偵38471號卷第41至43頁)。 ②110年10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3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53至56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標純米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②) 110年10月1日2時22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超商陽光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陳建達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紅標純米酒1瓶(價值4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隨即離去。 ①被害人陳建達於警詢之指述(偵38471號卷第41至43頁)。 ②110年10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8471號卷第3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8471號卷第45至49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8471號卷第57至60頁)。 ⑤刑案資料照片(偵38471號卷第61至62頁)。 ⑥110年10月1日贓物認領保管單(偵38471號卷第63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①) 110年10月4日15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李至恩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隨即離去。 ①告訴人李至恩於警詢之指述(偵3661號卷第51至53頁)。 ②110年10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661號卷第35頁)。 ③商品價目表(偵3661號卷第6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661號卷第65至67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②) 110年10月6日12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李至恩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泰國頭等艙梅子1包(價值5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隨即離去。 ①告訴人李至恩於警詢之指述(偵3661號卷第51至53頁)。 ②110年10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661號卷第35頁)。 ③商品價目表(偵3661號卷第6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661號卷第69至71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壹瓶、泰國頭等艙梅子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③) 110年10月10日15時2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李至恩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炙燒雪花牛飯糰1個(價值36元)、立頓奶茶1瓶(價值1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隨即離去。 ①告訴人李至恩於警詢之指述(偵3661號卷第51至53頁)。 ②110年10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661號卷第35頁)。 ③商品價目表(偵3661號卷第6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661號卷第73至75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炙燒雪花牛飯糰壹個、立頓奶茶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④) 110年10月10日18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李至恩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隨即離去。 ①告訴人李至恩於警詢之指述(偵3661號卷第51至53頁)。 ②110年10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661號卷第35頁)。 ③商品價目表(偵3661號卷第6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661號卷第77至79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2月18日17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元保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陳朋彥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haagen-dazs雪糕香草口味2支(價值230元)、萬歲牌杏仁果1包(價值72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口袋內。 ①被害人陳朋彥於警詢之指述(偵7183號卷第47至49頁)。 ②111年2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偵7183號卷第4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183號卷第55至59頁)。 ④111年2月18日贓物認領保管單(偵7183號卷第63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7183號卷第71至83頁)。 ⑥現場照片(偵7183號卷第85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年12月4日7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逢明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高綾憶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背包內隨即離去。 ①告訴人高綾憶於警詢之指述(偵10226號卷第41至45頁)。 ②110年12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0226號卷第33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0226號卷第53至58頁)。 ④商品資訊明細(偵10226號卷第65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0年12月18日20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 黃昌洪趁超商門市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柳沛佑所管領放置在門市內商品貨架上之威雀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35元),得手後放入身上之背包內隨即離去。 ①告訴人柳沛佑於警詢之指述(偵10226號卷第47至51頁)。 ②110年12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0226號卷第33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0226號卷第59至62頁)。 ④現場照片(偵10226號卷第63頁)。 黃昌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蘇格蘭威士忌0.2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斯股
110年度偵字第38470號
110年度偵字第38471號
111年度偵字第3661號
111年度偵字第7183號
111年度偵字第10226號
被 告 黃昌洪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市○○路000號 0○○○○○○○○)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黃昌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9月、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9 年6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 表所示方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張麗霜、陳建達、李至恩、 陳朋彥、高綾憶及柳沛佑等人所管領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食 用、飲用完畢。嗣經張麗霜等人察覺失竊分別報警處理,為 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李至恩、高綾憶及柳沛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昌洪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⑴被害人張麗霜於警詢之 指述 ⑵證人李至恩於警詢之證述 ⑶110年10月12日第六分 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 報告 ⑷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⑹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15張及現場照片2張 ⑺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附表編號1之事實。 3 ⑴被害人陳建達於警詢之 指述 ⑵110年10月15日第六分 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 報告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筆錄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⑸全家超商陽光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16張及現場照片2張 ⑹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附表編號2之事實。 4 ⑴告訴人李至恩於警詢之 指訴 ⑵110年10月15日第六分 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 報告 ⑶統一超商福星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16張 ⑷價目表 證明附表編號3之事實。 5 ⑴被害人陳朋彥於警詢之 指述 ⑵111年2月18日第二分局 永興派出所員警職務報 告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⑸統一超商元保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14張及現場照片1張 ⑹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附表編號4之事實。 6 ⑴告訴人高綾憶於警詢之 指訴 ⑵110年12月23日第六分 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 報告 ⑶統一超商逢明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 ⑷商品資訊明細1張 證明附表編號5之事實。 7 ⑴告訴人柳沛佑於警詢之 指訴 ⑵110年12月23日第六分 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 報告 ⑶統一超商逢星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及現場照片2張 證明附表編號6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論罪部分:
被告黃昌宏就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10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沒收部分:
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①、編號3、編號5及編號6所示之商 品屬犯罪所得,惟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編號2②及編號4所示之商品,雖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發還被害人等,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3份附卷足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聲請宣 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手法 竊得財物 本署偵辦 案號 1 110年10月12日15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 張麗霜 (被害人)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放入口袋 三得利小角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50元】 110年度偵字第38470號 2 ①110年9月29日10時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全家超商陽光門市 陳建達 (被害人)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放入口袋 紅標純米酒1瓶(價值45元) 110年度偵字第38471號 ②110年10月1日2時22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紅標純米酒1瓶(價值45元) 3 110年10月4日15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李至恩 (告訴人)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放入口袋 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 111年度偵字第3661號 110年10月6日12時01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泰國頭等艙梅子1包(價值55元) 110年10月10日15時22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炙燒雪花牛飯糰1個(價值36元)、立頓奶茶1瓶(價值15元) 110年10月10日18時56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 4 111年2月18日17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元保門市 陳朋彥 (被害人)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放入口袋 haagen-dazs雪糕香草口味2支(價值230元)、萬歲牌杏仁果1包(價值72元) 111年度偵字第7183號 5 110年12月4日7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明門市 高綾憶 (告訴人)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放入背包內 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45元) 111年度偵字第10226號 6 110年12月18日20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 柳沛佑 (告訴人)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放入背包內 威雀蘇格蘭威士忌0.2L1瓶(價值135元) 111年度偵字第102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