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90號
TCDM,111,撤緩,90,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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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9年度沙簡字第658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柳柏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柏宇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2月25日以109年度沙簡字第658號判決處拘役55日 ,緩刑2年,於110年1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 前即109年12月18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 於死逃逸及無照駕駛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於111年1月26 日以110年度交訴字第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1年3月2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 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 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 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 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 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日以1 09年度沙簡字第658號判決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於110年1 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12月18日, 即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及無照駕 駛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於111年1月26日以110年度交訴 字第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於111年3月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 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 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 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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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