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96號
TCDM,111,單聲沒,96,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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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倍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111年度執他字第78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1 03號被告劉倍亨涉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 以110年度訴字第20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球棒1 支,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109年度保管 字第4498號),爰依刑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 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 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 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 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 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倍亨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 0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球棒1支,係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 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 9年度保管字第4498號)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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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