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駿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駿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1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 足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 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59號 裁定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指揮書、法務部○○○○○○○○111年1月6日中戒所衛字第1111000 0010號函暨所檢附之相關資料(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1份)、法 務部○○○○○○○○附設勒戒所通知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均供認不諱,且經抽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09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423號鑑驗書在 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 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之;至於因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則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一 白色粉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109年度毒保字第173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423號鑑驗書,送驗白色粉末2包,總毛重0.689公克,指定鑑驗1包結果: 送驗數量:0.073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56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