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65號
TCDM,111,單禁沒,365,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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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佳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6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七一五三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佳榮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5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7153公克)及吸食器1組,送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與該吸食器無從析離,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係刑法有關違 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 字第1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1年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0年度毒偵字第26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 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員警於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153 公克)及吸食器1組,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係其所有施 用所剩之物(見毒偵卷第39、94頁),且送請鑑驗結果,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0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29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見毒偵卷第49至53頁、核交卷第7頁),因該吸食器本身



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當應整體 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準此,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 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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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