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錦雄
籍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236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2 月24 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32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 器1 組(個)、玻璃球1 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依本 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79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2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110 年度毒偵 字第4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 無訛。該案扣得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各1 個,經送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290 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保管字第270 號扣押物品清 單、贓證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 品,為違禁物,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各1 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