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47號
TCDM,111,單禁沒,347,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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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旻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749號,10
9年度緩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號被告游旻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旻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 ,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於民國111年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 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 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於111年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員警查 獲扣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 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08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認明確,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2458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42號) 2 吸食器1組(109年度保管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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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