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19號
TCDM,111,單禁沒,319,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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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揚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拾參點貳貳零貳公克、純質淨重玖點捌肆零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02號 被告徐揚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2537公克及10.5732公克、11 0年安保字第4號),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徐揚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案件,經警於民國 109年9月15日8時3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受刑人當 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3樓之1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受刑人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 重13.2202公克,純質淨重9.8406公克)及分裝袋1包,有上 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 9年度偵字第36379號卷第117、119-123頁)。而受刑人前開 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8月、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五公克以上部分撤回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 0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而前揭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受刑人於上開案件第一審準備程序時 供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11.5公克)各1包都 是伊的,是伊自己要施用,與販賣無關等語(見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2998號卷第87頁),未經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又受 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則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8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5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 毒偵字第4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案卷、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卷第5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02號案卷全卷核 閱無訛,則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銷毀,應堪認定。  
 ㈡而上開扣案之潮解狀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13.2202,純質淨重9.8 40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6日草療鑑 字第1090900443號、109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444 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109年度偵字第36379號卷第155 -157頁),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 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法析 離,仍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 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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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