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732號
TCDM,111,中簡,73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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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火川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火川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紅牛能量飲料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火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因一時貪念,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 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非可取;竊得之財物價值非低;犯 後坦白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段平和;迄今未與告訴人吳 宜紋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學歷為國小畢業、現 無工作、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 智識水準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被告第2次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已返還告訴人,業據被告及告 訴人陳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查,是就就 此部分不予以以宣告沒收;另被告第1次犯行所竊得之物, 為其犯罪所得,均應依法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416號 被   告 陳火川 男 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 送達址:彰化縣○○鄉○○路000號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火川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民國 111年2月7日下午1時許,至臺中市○○○○道0段000號之全家 便利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吳宜紋管領之紅牛 能量飲料2罐(價值新臺幣〈下同〉134元),得手後,未結帳即 離開現場,並食用殆盡。又於同年3月22日上午9時47分許, 在上址,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吳宜紋管領之紅牛能量 飲料2罐(價值134元),得手後,放入黑色包包內,未結帳即 走出店外,為店員攔下並報警,經警扣得上開紅牛能量飲料 2罐(已發還吳宜紋)而查獲。
二、案經吳宜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火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吳宜紋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 片10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次竊 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上 開紅牛能量飲料2罐已由告訴吳宜紋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告訴吳宜紋,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至被告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即紅牛能量飲料2罐,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周 佩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 香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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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