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719號
TCDM,111,中簡,719,202204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SYIR(中文名貝斯,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15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ASYIR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列「受有頭部擦 挫傷」後方補充「,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方定文陳照園2 人依法執行職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BASYIR(中文名貝斯)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 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被告於上開時、地,先後徒手攻擊警員、丟擲電風扇之行為 ,顯係基於妨害公務之單一犯意,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 關係,獨立性極為薄弱,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實施而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刑法評價,較為合理 ,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對於員警方定文、陳 照園2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施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此 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應為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 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施以暴行為前開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法治觀念薄弱 ,其所為不僅妨害員警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且造成警員方定 文受有右側腕部、手部挫傷、右側手部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 ,警員陳照園受有頭部擦挫傷之犯罪危害程度;復考量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 自陳之職業(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再被告係印尼籍逃逸外勞,復於逃逸期間犯本 案犯行,若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仍容任其繼續留滯於本國, 將使其四處流竄,對本國社會治安造成危險性,爰依刑法第



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275號
  被   告 BASYIR(印尼籍中文姓名:貝斯)            男 31歲(民國80【西元1991】年3 月21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0巷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 收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ASYIR(中文姓名:貝斯)於民國111年3月27日21時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南屯派出所方定文警員及陳照園警員盤查,發現BASYIR為失 聯移工,欲對其施以戒具以帶往內政部移民署臺中專勤隊時 ,BASYIR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攻擊警員,致遭BASY IR已單手銬上之手銬擊中,方定文(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受 有右側腕部、手部挫傷、右側手部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陳 照園(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受有頭部擦挫傷,嗣經其他員警 到場支援,壓制BASYIR後並帶至前開派出所,BASYIR於同日 22時許,在該派出所內,承續上開犯意,持派出所內之電風 扇朝警員丟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ASYIR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方定文陳照園於警詢時證述無訛,且有職務報告、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簿 、派出所內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 查詢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被告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