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658號
TCDM,111,中簡,658,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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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光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光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恣意竊取他人之物,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 屬不該,行為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 罪後態度尚可,且被告竊得之機車幸已發還告訴人林香君, 及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取之機車1部,業已發還告訴人林香君, 有告訴人林香君之調查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 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可佐(偵卷第43-45、73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11年度偵字第6408號
  被   告 魏光華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光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9月3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前,見林 香君所有並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之鑰匙未拔下有機可乘,遂徒手以該鑰匙發動電門後騎乘離 去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為代步之用。嗣林香君發現失竊乃 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23時27分許,在臺中市東區精武車站 (靠南京東路1 段)前尋獲該機車(已發還),並 自手把上採得生物跡證,經送鑑定比對後,與魏光華之DNA -STR型別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香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光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林香君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5日中市警 鑑字第1100073126號鑑定書影本、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 告、現場照片11張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機車車籍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武燕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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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